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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遭遇家暴取证是关键

 2019-09-27     已有107人浏览

事实上,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在少数,女性作为当事人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较为普遍,从而导致妇女维权诉求难以实现。

    对于女性涉婚姻纠纷如何规避家暴及如何取证的问题,蓬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一宗案例可做参考。

    王女士与黄先生在2009年8月自行相识结婚,婚后俩人育有一个儿子。婚后才发现黄先生有赌博的恶习,经常与他人赌博夜不归宿,还时常威逼王女士拿钱去替他还赌债。当王女士不愿意替他还债,他心情欠佳的时候就对王女士辱骂,实施家暴,甚至在王女士怀孕期间施暴。王女士提出离婚请求,非但得不到黄先生的谅解,更是多次在深夜磨菜刀,言语恐吓威胁,无奈之下,王女士自行收集黄先生施暴证据,从而走上离婚维权之路。

    第1招 遇到家暴去医院验伤留证据

    2013年7月,王女士受到黄先生家暴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病历上有记录“被人打伤右手半小时”的表述,2014年2月,王女士的病历中记录“1小时前别人卡颈部,痛伴发咽疼,颈部皮肤多处瘀斑,皮浅损伤”。

    第2招 要求男方出不再家暴保证书

    2014年4月,王女士鉴于黄先生的作为,让其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内容:“我保证从今后不再打王某与儿子,不发生和王某以外的任何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9月,黄先生写了一份说明,载有“我坚决保证从今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绝不和王某打架,也绝不出手打王某”等内容。

    第3招 到派出所报案出具家暴当日报警回执

    2018年5月,王某向家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称黄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派出所在当日出具了报警回执。法院针对王女士提供以上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对王女士提出被黄先生进行家庭暴力的说法予以采用,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况调解无效,王女士诉请离婚予以支持。

    保护措施

    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审理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是全市法院探索家事审判新举措的重要抓手。

    据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