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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怎样会被法院采信

 2019-11-15     已有139人浏览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没有涉及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等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可以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可以考虑做亲子鉴定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前面说到的这些方式方法,**好是由专业的调查取证机构来操作执行,自己全力配合就可以了,三年前,我有位女客户不信这个邪,称花了将近年的时间,背着丈夫辞掉工作,谎称出差,走街串巷、上山下乡,**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取得这对“奸夫淫妇同居”以及他们的“全家福”等重婚罪证,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取证屡屡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邻居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后查到结果,一时间反而接受不了这个结果了,经常失眠,痛苦不堪,可以说是身心俱疲,我得知她的这个经历时,是她出现在我的办公室哭诉了半个小时之后,值得安慰的是,经过耐心的沟通和心理治疗,她**终走出了这段让她不堪回首的生活,接受了背叛的事实,从此以后好好过自己的生活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并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所以关键时候,还是得找专家,就跟生病了要看医生一样,在婚姻出现问题时,我们不要“讳疾忌医”。

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我们的法律是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个总体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要正确解读:主张要合理,举证要合法,更需要专业负责任的团队来帮助!